中国有句俗语:淹死会水的,打死犟嘴的。中国的公安人员,也有一条曾经是政策至今还在奉行的准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中国封建王法中,逆反是头等大罪。在中共专制下,政治异议(反革命)也是“敌我矛盾”。表面上看孙志刚是死于政府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实际上,孙志刚是死于一埸社会性的政治迫害。这样的迫害,早已在民运人士和法轮功等社会团体上得到了体现。
根据国内媒体的公开报导: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今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请注意,在上述报导中,孙志刚是被“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的。“错误”二字,轻描淡写的隐去了一个非常血腥的内情。孙志刚为什么被无故的活活打死?指使者和凶手们的杀人动机是什么?涉案的广东基层公安在丑闻曝露初期,试图用2000元钱收买死者家属的动机是什么?这些疑问给人权意识正在觉悟的中国公众带来的并非是迷惑,而是心照不宣的共识,这个共识就是:向专制政权争取民主,是与虎谋皮,要承担鸡蛋碰石头这样巨大的风险。所以人们看到,国内媒体在报导孙志刚案的过程时,有几个重要环节明显是由于回避“人权民主”这个敏感的话题,从而缺乏最基本的情理和逻辑。
一, 《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六)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但根据黄村派出所登记表所记载的条件,孙并不具备收容资格,因为“收容时携带的主要物品”栏里,审查人员明确写着:“身份证一张”。耐人寻味的是:在“收容原因”一栏中却有“无合法证件”这个收容理由! 在这份自相矛盾的登记表中,人们不难看出,中国政府的所谓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的效力上只是一纸空文而已,难道身份证是非法证件吗?孙志刚已经出示了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公民的身份证,竟然也被收容了。尽管身份证不是“暂住证”,但它的法律效力应该大于暂住证。作为外来流动人员,在介绍信工作证等相关证明已经失去效力的今天,也只能以身份证来保护自己的公民权益。什么叫“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 ?旅客的临时逗留算不算?公民迷路走失算不算?各大城市都要收容起来,那这个国家岂不是成了绑匪的国家?不是乱套了吗?如果这条理由不是后来涉案人员补填上的话,广东公安部门就很难解释收容孙的合法性。
二,当孙志刚的朋友提供了暂住证去保释他时,公安部门还是没有放人。理由是“这个人不能放” !于是孙志刚被收容了,而且收容站的人被关照:“这个人不能活着出去!”在登记表中,各级领导居然无视明显的填报错误,一级一级地(派出所负责人意见,市(区)公安机关意见)签字同意了。按法律原则,这些签字的人都要负重大渎职责任的,但是在最近公布的处理结果中,却全部只是受了微不足道的行政处分。更令人们疑问重重的是:整个案件回避了最 关键的法律依据—询问笔录。当局为什么不公布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呢?显然是有难言之隐。现在人们最合逻辑的推理判断,就是在“询问”过程中,孙志刚这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出于“认死理”的秉性,不屈服的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益,与黄村的土匪恶警们做了雄辩的据理抗争。
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广东收容站的收治人员乔艳清吕二鹏等人,凭什么对一个刚刚收容的,理智正常的孙志刚进行野蛮殴打?是他们有虐待癖吗?他们的杀人动机到底是什么?尽管这几个人是山西人(自古洪洞没好人,是个盛产牢头的地方),如果这几个“政府工作人员”平时就以打人虐待无辜为乐,共产党还有什么脸皮装模作样的“严肃处理”这些恶棍?疯狗咬死了人,狗主人就能以惩治了疯狗而逃脱责任吗?显然乔艳清吕二鹏等人在接收孙志刚时是受了天河区公安分局的指示:要狠狠地收拾(孙)这家伙。凭什么要“此人不能活着出去”?就是因为孙志刚天生犟嘴“认死理” ,犯了大不敬,顶撞了黄村派出所民警李耀辉等这些平时一贯骑在百姓头上作威作福说一不二的黑社会老大。因孙志刚“不服天朝管”,而且“言论反动”,所以就要置他于死地。但今天中国的李耀辉们也知道,过度使用暴力对待一名思想异端,但行为依法无罪的公民特别是有文化的人,他们将面临被控告的麻烦。所以,他们迫害政治异端的杀人艺术,在人类文明升级到人权时代的今天也进行了升级--升级到了利用收容制度和精神病来借刀杀人。
四, 真正的杀人罪犯是谁?是李海英等被收治的精神病人吗?为什么将打人致死的罪名最后落到精神病人的头上?即使孙是死于收治站,死于被同房“患者”的殴打。那么,仅仅是拳打脚踢,能在短时间内令一个年轻力壮的人致死吗?从法医鉴定结果看,孙的伤是属于纯器所致,导致皮下大面积出血休克性死亡,如果不是长时间的反复殴打,绝对不会出现这样的伤情。这说明在孙送收容之前,已经被派出所和收容待遣所的执法人员殴打重创了,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孙在《收容书》的当事人意见栏中居然填写了感谢民警的字样,这明显不合情理,应该是孙志刚被迫写下的。对这种反常的签字,合理的推论只有一个,就是孙志刚被黄村民警殴打后,扬言要控告黄村公安,于是又被更厉害的用了刑具(橡胶棒或拳击手套)拷打,迫使孙最后屈服并签了字。
另外,被从审判过程来看,这些“精神病”没有一个是真正的精神病,打人者一致宣称,是受了收护人员的指使,而指使者乔艳清吕二鹏等人的唯一理由却是孙太“吵闹”了,为了制止吵闹,不惜两度指使殴打,而且吕二鹏还对已经奄奄一息不再吵闹的孙又进行了第三次打击,这种残忍到极点的行为如果不是被利益驱使,还能有其它什么理由吗?他们在隐瞒什么?是否此期间也在暗中受到了指示和威胁?人们不得而知。按国家政策和规章制度,收容站是社会福利机构,不是专政机构,收治站更应该是医疗机构,不是打人机构,国家民政部每年都有巨大开资来支持这项社会福利,这些钱到哪去了?现在所谓的“收容收治站”已经沦为共产党狗官恶警们绑肉票收刮民财的人质集中营,那么其中的猫腻到底有多大呢? 众所周知,在深圳或北京,一名普通被收容人员的赎金少则五百元,多则数千元,而收容一个普通人与收容一个精神病人所获得的遣送费和“治疗费”也不会相同。在内地的普通精神病院,至少一个疗程也要收取四五千元,作为民政机构管辖下的“收治中心”,更不可能低于这个标准,所以“收治中心”名为收治,其实不过是基层政府的公安与民政勾结起来上骗国家经费,下刮民财的分脏机构。
中共政府收罗了大量的流氓恶棍来补充警力,利用这些不在编的“联防”或“保安”人员,以暴力手段稳定社会治安,同时利用这些乌合之众贪脏枉法,用所谓的“综合治理”这类群众运动来弹压人民,在连番不断的“严打”和“扫黄”中大肆收刮民财。这样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和道义谴责,逃避国际社会的监督,逃避历史的判决。这也是中共贯用的“群众专政”伎俩。中共政府使用流氓坏人来维持社会治安,只能使中国的社会道德进一步沦入万劫不复的罪恶深渊,到头来,中共在人民的审判台上不过是多了一条癞皮狗作陪斩而已。
孙志刚案,真正的杀人凶犯其实并不是收治站的几个“精神病人” ,而应该是天河区公安部门的正常人 --“人民警察”,他们暴力执法,但他们的淫威并没有降服孙志刚,他们害怕孙志刚走向社会揭露这个政府的黑暗无道,于是便杀人灭口。这个恶毒的方法,他们在孤立无助的,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身上不知使用了多少次,然而这次不灵了,因为他们杀死了一个“吵闹”的大学生,捅了一只“吵闹”的马蜂窝。中共统治者没想到的是,今天的中国人民已经开始在政治的昏睡中觉醒了,一个普通农民尚且懂得“越级上防” ,一个弱女子尚且知道用处女之身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一对夫妇尚且知道维护自己在家中看黄碟的隐私权,这说明中国共产党任意侵犯人权草菅人命的时代已经过去。如果每个中国人都能象孙志刚麻旦旦这样不畏强权,中国的民主时代来日就不远了。孙志刚同学以一腔热血唤醒了国人,中国人民应该追认他为烈士。
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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