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3日星期二

王立军的“劳教不投送”

王立军的“劳教不投送”

什么叫“劳教不投送”?据说王捕头的打黑讲话中有这么一段:

“对于这个案子,我第一时间就明确批示:建华:肇事者全部教养三年,不投送。我还批了一条:另:其宝马车等以作案工具罚没。”......“要严查其涉黑背景,深挖‘保护伞’。对已抓获的涉案人员,要采取异地关押,立即突审。对涉案人员,要依法全部缉捕,至少劳动教养三年。对用于堵断公路的渝.ANV678号宝马车及其它几台车辆,全部以作案工具罚没。要查封其全部的涉案公司。”

什么叫“劳教不投送”呢?这要从劳教制度说起。据熟悉中国法律的人士讲:

劳教,原本是红色国家特有的针对政治异见分子的惩罚手段(不过这些国家都解释说是教育手段)。中国的劳教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主要是用来对付当时的右派的。因为这个手段很好用,又不用上法庭审判,方便快捷,所以党国很喜欢,几十年都舍不得放弃。

批准劳教的机构叫劳教委,但这个机构只是个空壳,其实就是公安局审批,那个公章都是公安局掌管的。一般来说,劳教委(公安局)决定对你劳教后,要送到司法局辖下的劳教所去执行,这就是“投送”。

王大局长所说的“不投送”,意思是决定对你劳教后也不送到司法局的地头去执行,而是留在看守所执行。为什么?因为看守所是公安局管理的,是公安局的地头,想怎么折腾你就怎么折腾你。不投送就是不送去劳教所,而是留在看守所小号子蹲三年,劳教所一般可以减教,留在看守所整你的话,一天都不能少呆,如果特别针对你的话,还有许多下三烂的手段折磨你。还有一个原因,看守所的经费是由上边拨款,但看守所关押的人吃喝都要家里拿钱,这样公安就有了双重收入!

不投送的关键点是到了司法局的地盘,可能出现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或鸣冤叫屈,要求取消劳教,司法部门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做出相应的复议答复,有时候就会出现改变劳教的决定。所以不投送就意味着在当事人劳教期间被剥夺了申诉的渠道。据闻,重庆的所谓打黑期间,很多被劳教的人都未被投送。

《劳教条例》允许公安机关一家机构就可决定将任何公民监禁长达三年(最多四年),这无异是非法绑架!民主社会从何谈起?所以劳教制度,与中国政府宣称的“依法执法”是明显有矛盾的:对犯罪者的判罚不由法律裁决机构——法院,而是执法者!公安机关搜集证据、传唤传讯嫌疑人等工作,便是形成了对嫌疑人有偏颇的嫌疑,办案思路与判断,也基本多少有些心理上的认定,很容易枉法。

中国司法之所以设立检察院,其实是就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与证据证言,和事实和嫌疑人比对,看其是否构成完整的证罪链条,再经法院审理判罪量刑。但是劳教,公安怀疑公安抓,公安审理公安罚。公安有一家独大的无限权力,公权私用、大罪轻罚、贿赂收受等黑暗在所难免。因为监狱、劳教所归属司法局管辖,比看守所相对要文明些,而看守所,实际上就是公安的私刑公堂。

王立军不过一个捕头,权力之大,令人惊骇。自己抓,自己审,自己关,开创了史无前例的中国司法黑暗。封建皇朝时代,只有杖责可以由县令庭断,但徒、流都是要层层上报的,中国目前的法律还不如历史上的封建社会!仅《劳教条例》一项,就说明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劳教不投送”本身就是违法的,跨越职能部门执法本身更是执法犯法,“劳教不投送”这句话,出自一个直辖市公安局长口中,正是中国法律的悲哀。

最后编辑时间: 2012-09-11 21:53:38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